仙游县西苑盗伐林木案其责任也非常明确。
]近年来,国内学者主张成人间性交易合法化的越来越多,但是他们的理由都是建立在地下性交易危害严重,使其合法化有利于改善性工作者的生存条件、防止性病、防止由性产业带来的相关犯罪等方面。它是与生俱来的,就象人为什么有性欲一样不需要证明。
后来为实施该公约而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CEDAW)确认说: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 的范围之内。亚洲国家的伊朗也允许几小时的临时妻子合法,新西兰 2003年通过法律甚至于让所谓街头妓女合法化。)我国1980年7月17日签署了该公约,11月4日交存批准书,公约12月4日对我国生效(我国仅仅对该公约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公约争端解决方式有保留)。英文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Prostitutes' Rights (ICPR), Amsterdam 1985, Published in Pheterson, G (ed.), 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hores. Seattle: Seal Press, 1989. (p.40)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人权 。性工作者与其他从业人员一样,交纳相应的税,接受相应多的福利。
)而著名学者皇甫平(周瑞金)则认为,普遍对性产业制订行规进行规范,以设置 红灯区的办法,把它从地下转到地上来,限制范围,严加管理,严把性工作者健康关,杜绝性病流行。正如评论家、著名记者陈杰人所说,法治的基本目标在于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最大实现,实现法律下的自由。通告中说,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
最高领导领导人的批示显然另有深意,至少反映了以下的意图:一是说明中央领导注意到了大同方面转移对非法开采、官煤勾结的视线的动机。对这样的严重刑事犯罪,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估息的理由。所以,胡总书记的批示,也表明中央打击各种特殊利益集团所形成的黑恶势力的警告。仅2004年,山西就取缔非法期刊社、工作站、记者站21个,移交和警方抓获的假记者17人,他们以事故为由向煤矿索要 封口费、进行敲诈勒索。
兰成长案发生后,山西省委宣传部于1月16日也声称:经核实,死者兰成长为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到该单位还不到3个月时间。对非法煤矿,凡是能有点权能来查的部门都会来查,随便开个车来查一下就是几万块钱,没有钱摆不平的事,黑煤矿背后都有大大小小的后台,否则根本就无法生存。
)1月17日的《东方早报》还报道:据大同市此打 假办工作人员称,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兰成长并不是记者,只是该站临时雇佣的人,因为他没有正规的记者证件,山西站的站长也向当地政府表示没有派兰到该矿去采访。与大同市所谓假记者之说如出一辙。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兰成长案件发生后,大同市有关机关有很多重要举措:一是通过临时发布《通告》认定兰成长为假记者。)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胡锦涛等中央领导的批示虽然没有明确否定、但也没有认同山西省大同市当局关于兰成长是假记者从事非法采访活动的说法,也否定了《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所谓兰成长的采访行为是个人行为的说法。
在当今社会,各种特殊利益群体在进行博弈时,用政治判断的做法不能解决新的问题。对此,山西省多次进行专项整治。胡锦涛总书记的批示客观公正,大得人心。当然,在报道公布胡锦涛总书记等领导的批示之后,《中国贸易报》的正式声明改变了这一看法,称兰成长为山西记者站的工作人员, 并要为其维权, 中国贸易报社正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善后工作,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本报还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新闻监督的责任和权力。
根据以上分析,从最高公安司法部门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惯例来看,单就一个刑事案件,公安部作为一个专管刑事案件的部门,不应当会考虑官煤问题、山西省及大同市对兰成长身份的态度问题,所以,决定对兰成长案进行专门批示,不会是公安部的决策。与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不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执政党和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一些影响特别大的案件,指令作为其行政下级的公安机关 迅速查明情况,并尽快报告结果,不存在侵害司法独立的问题,这一批示符合现行法律,也符合法理,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允许的。
对这样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批示,当然不是光从命案的严重性来考虑的,因为这样的命案,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每天都有发生。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制评论 。
我估计,这一事件将可能成为中央彻查大同甚至于山西省非法开采和官煤问题的导火线,而这正是大同和山西当局所担心的。其次,因为不是被打当时就死的,而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就认定兰不是被打死的,这一结论更加可笑,不值一驳。既而又强调兰成长不能说是被打死,兰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大同方面认为死的是假记者,而且不是打死的,这一说法,是以一个在证据上并不成立的敲诈事由去激发人们同情打死人的凶手。看来,总书记的批示另有深意。所以,引起胡锦涛总书记对这一案件特别重视的,只能是超越于山西省及公安部之上的人。
而在兰成长案件中,非法矿主倚仗金钱撑起的黑恶势力,动辄出手伤人致死,残忍无度,显然是首先应当依法严肃惩处的。死者不是记者,这案子是一般刑事案件。
)这一结果,令人欣慰。从一个国家的意义上来说,兰成长案本身并非大案要案,但中央领导重视的程度和批示的内容都体现出了中央对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种特殊矛盾处理时的政治智慧。
所以不能说是记者去采访,也不能说是被打死,兰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据权威的中新社的报道,兰成长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2007年1月11日上午9时35分,大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10日中午(曾有媒体误为9日上午),《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的兰成长等人到浑源县沙圪坨收费站附近一煤矿采访,被矿上的人打伤,送往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后,兰成长因抢救无效于11日9时许死亡。
二是表明中央在各种利益主体发生矛盾的时候,已经在力戒过去对重大事件处理时非此即彼的简单做法,而是用法治渠道分清是非,处理纠纷。兰成长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之说,完全没有依据。一年内,山西境内7位安监局长深陷牢狱,其罪名大多为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围绕煤矿的腐败可谓是触目惊心。近几年山西新闻频出,围绕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挥霍无度的煤老板,另一个是持续不断的矿难。
观此一例之后的感慨是,如果在其他各种矛盾中,中央都能如此细致地体察民情、深知国情,以人为本,则是中国之幸、人民之幸。这只是公开的数字,隐瞒的矿难记者无从知晓。
)新闻采访的常识是:收集新闻线索也好,采访也好,都可以要求见当事人,新闻工作人员也不必在每一收集线索行为之前都请示报告,相信《中国贸易报》也没有对兰成长的行为有事先的禁止性规定,《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的推脱责任的做法,也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更有意思的是,《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在兰成长死后沉默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声称:兰成长和常汉文系该站聘用的工作人员,发了《新闻工作证》,处于试用期,主要任务是收集新闻线索,没有采访权,他们也未向站里请示报告,他们去那里干什么,站里不知道,纯属个人行为。
中共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省委常委、秘书长申联彬和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杜玉林也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大同市公安机关抓紧立案侦查,依法严肃惩处责任人并做好善后工作。要理解总书记的深意,就要了解这起伤害致死案发生前后的背景。
退一步说,即使兰成长不是大同方面所认可的记者,但从兰成长了解非法开采媒体的行为来看,他并没有超出他作为《中国贸易报》临时聘用人员的职权,并没有冒充某种身份。值得注意的是,兰成长案件是一起破案比较迅速的刑事案件,案情简单、清楚、指向的结论非常明确,查处过程中也没有遇到什么阻力,日理万机的胡锦涛总书记为什么会对此引起特别关注并作出批示呢?很显然,是因为中央注意到了这个案件一些特别需要提醒有关部门的地方,那么总书记在提醒什么呢?直接的提醒可以从山西省领导的具体批示中看出,即 要求大同市公安机关抓紧立案侦查,依法严肃惩处责任人并做好善后工作。兰成长案发生后,媒体和广大民众在遣责犯罪嫌疑人的暴行的同时,也纷纷指责大同当局和《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混淆是非、轻视人权的说法。而 胡锦涛总书记在此案发生后的特别批示,显然是肯定了媒体和广大民众的愿望,但在对案件的具体批示上又没有陷入政治评判:既没有暗示这是一起记者(或者新闻工作者)深入虎穴、英勇献身的事件,也没有同意大同当局认为这是假记者涉嫌敲诈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的说法,而是把它当做一起恶性的伤害致死案件要求查处。
一位当地媒体的记者说,在山西设立记者站的媒体有80多家。大同警方当时以孤证为依据宣称兰成长涉嫌敲诈,其用心是以贬低被害人的人格为手段,减轻人们对凶手恶性的评价,其最终目的是转移人们对非法矿主这个特殊利益集团为非作歹的严重现状的视线,从而避免人们注意山西大同非法开采的严峻现状,以逃脱在非法煤矿问题上治理不力的责任。
但他们没想到的是欲盖弥彰的手法并没有瞒住中央的眼睛,反而可能引火烧身,彻底暴露非法开采的所有问题。从证据上来说,只有一个与兰成长一起去的同事常汉文证明兰成长流露过敲诈的想法,在兰成长已死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以一个人的证言证明另一个人无法对证的证言,则为孤证,是不可能认定的。
根据中国经济时报著名反黑记者王克勤的调查,2006年5月,太原市安监局腐败案中,有5名局长落马。兰成长既然没有冒充新闻出版署所认定的那种记者,就不存在假记者的问题。